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干部选拔任用工作“十不准”和“十严禁”纪律要求
发布日期:2015-07-03浏览次数: 字号:[ ]

   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明确规定,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,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:

  (一)不准超职数配备、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,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、提高干部职级待遇;

  (二)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;

  (三)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任免干部;

  (四)不准私自泄露动议、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考察、酝酿、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;

  (五)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;

  (六)不准在民主推荐、民主测评、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;

  (七)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、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;

  (八)不准在工作调动、机构变动时,突击提拔、调整干部;

  (九)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,任人唯亲,营私舞弊;

  (十)不准涂改干部档案,或者在干部身份、年龄、工龄、党龄、学历、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。

  《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》明确规定,严格按规定的原则、标准、条件、资格、程序和纪律办事,有规必依、执规必严。

  (1)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;

  (2)严禁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干部任用;

  (3)严禁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;

  (4)严禁在干部档案上弄虚作假;

  (5)严禁跑风漏气;

  (6)严禁突击提拔调整干部;

  (7)严禁封官许愿、任人唯亲、营私舞弊;

  (8)严禁采取跑官要官、说情打招呼等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;

  (9)严禁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;

  (10)严禁超职数配备、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。

     (信息来源于枝江党建网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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